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457號
TYDV,114,司促,9457,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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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
債 權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之最新設立
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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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