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債 權 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余幸蓁即阿水師食堂之最新設立 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