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芋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壹
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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