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21號
TYDV,114,司促,9021,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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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蔓萱(即廖靜瑜之繼承人)、邱麒楷(即廖
靜瑜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廖靜瑜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廖靜瑜之繼承系統表,請併提出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
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廖靜瑜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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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