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92號
TYDV,114,司促,8992,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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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黃群
債 務 人 黃遠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零伍拾元,
及其中伍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
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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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