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15號
TYDV,114,司促,8815,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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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樂冷‧跋初理嘞

非訟代理人 汪志成
債 務 人 林志祥

武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參佰
伍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壹拾參
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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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