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債 務 人 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丘祺緯
債 務 人 羅瑩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肆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柒拾柒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
利息陸佰玖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羅瑩潔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拾玖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
利息壹佰柒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伍拾陸萬伍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艾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丘祺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壹拾參萬陸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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