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95號
TYDV,114,司促,8795,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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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簡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萬參仟柒佰
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零玖萬伍仟捌佰
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伍萬參仟陸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柒佰貳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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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