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56號
TYDV,114,司促,875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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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
債 權 人 夏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簡仁寶即神洲水族
工作室(經查,就投資協議書所示,債務人為神洲水族工作
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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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