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債 權 人 夏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仁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簡仁寶即神洲水族 工作室(經查,就投資協議書所示,債務人為神洲水族工作 室)。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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