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非訟代理人 曹如涵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冠儀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中壢分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吳冠儀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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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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