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債 權 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羚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邱羚艷)。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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