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高妤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828,810元,及自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經本院駁回其全部之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828,81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34,366元,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2/3裁判費,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為11,45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