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25號
TYDV,114,勞訴,25,2025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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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崔蓮


王興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317,1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
,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72元(25,416元×1/3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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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