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專調字,114年度,115號
TYDV,114,勞小專調,115,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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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許靜琳
相 對 人 億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長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
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勞動調解聲請狀有下列闕漏:
 ㈠原因事實及相關事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並未給付114年4月
工資新臺幣13,965元,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受僱於相對人之相
關事證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是聲請人應補正受僱於相對人
之證明及積欠工資之完整計算式。
 ㈡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主張兩造曾經勞資爭議調解,聲
請人應一併提供調解紀錄予本院。
三、聲請人應將上開說明補正,並重新繕打聲請狀,及按相對人
人數檢附繕本(均需含證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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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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