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即
江年發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王怡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催字第00012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122-3 1 30 00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64123-5 1 75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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