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463號
TYDV,114,促,746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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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4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鈞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千鈞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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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