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434號
債 權 人 孫丕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琳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114年6月6日起算。
二、表明請求利率(法定利率為5%)。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