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433號
TYDV,114,促,743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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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433號
債 權 人 高豫芬即禾馨護理之家

非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思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
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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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