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154號
TYDV,114,促,7154,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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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邱耀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徐芝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
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
徐芝雯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12年11月14日死
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
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
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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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