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7084號
TYDV,114,促,7084,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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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84號
債 權 人 陳品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積欠薪資部分:
㈠、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任職期間證明
(如扣繳憑單、在職期間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等)。
㈢、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11,667元如何計算而來?請提出
積欠薪資明細表【仔明積欠薪資之年月?每月薪資金額
?總金額?工作年資起訖、試算表、最後六個月平均薪
資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
定之釋明文件。
㈣、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
等)。
㈤、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㈥、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資遣費部分:
㈠、勞工任職年資起迄(年、月、日)。
㈡、離職日?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若干?
㈢、資遣費試算表(可請勞工局服務人員試算)。
㈣、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
等)。
㈤、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三、預告薪資部分: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7條具狀說明之。
四、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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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