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72號
債 權 人 RUTO EXPRESS
法定代理人 王秀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紹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權人RUTO EXPRESS在越南登記註冊文件(即公司登記
相關資料)。
三、兩造關於押金擔保300,000元返還之協議書或類此書面
。
四、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應繳總金額、期數、每期應繳金
額、目前已繳期數金額、未清償期數及金額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