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7067號
債 權 人 千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和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翰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翰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
本。
四、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
證明文件影本。
五、「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
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
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本件請求金額是否係工
程尾款?亦或何一期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
?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又是否應另
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若是,請提出其
完整之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單約拖賴?
工程有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逾期完工?其他原
因?
八、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
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