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6981號
TYDV,114,促,6981,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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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聰富呂婉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債務人有返還義務之債權證明
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5,500,000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
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
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
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
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
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
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
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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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