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968號
債 權 人 奕昌塑膠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39,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
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
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若
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
件。
三、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
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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