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755號
債 權 人 黃喜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藍榮麒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均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
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
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
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