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6684號
TYDV,114,促,6684,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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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684號
債 權 人 何月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定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定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50,000元相符之債權證明
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
、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
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
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
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
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
從採據。2、借款之交付始能成立及生效,缺一不可,
又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
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
,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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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