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6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
行)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劉許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伍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