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6615號
TYDV,114,促,6615,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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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615號
債 權 人 林榮明
債 務 人 柯煌麟(即柯金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下同)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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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