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6603號
TYDV,114,促,6603,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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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603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非訟代理人 廖維彥
債 務 人 陳冠達
朱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冠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一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如就陳冠達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敏
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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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