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5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許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八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其中伍萬陸
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