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4年度,6452號
TYDV,114,促,6452,2025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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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6452號
債 權 人 郭沅
債 務 人 林玉梅
江俐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按違約金之約定,乃基於個人自主意思
之發展、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
諸契約自由之精神及契約神聖與契約嚴守之原則,契約當事
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約束。惟倘當事人
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
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
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
2台上字第1606號判例參照)。按上開說明,本件請求違約
金過高,法官依職權酌減為8%【最高109台上第1031號、桃
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超過此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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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