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蔡寶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玲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潘玲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1,28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
權明細表【載明積欠租金之期間(年月日起迄)、每月
應繳租金金額、積欠總金額(含簡明計算式)、相關費
用(應載明:項目、總金額,並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
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
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