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63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鄧欣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許郁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