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王元聰
王麗玥
江順傑
張芷姍
張淑君
張清忠
陳玉華
前列王元聰、王麗玥、江順傑、張芷姍、張淑君、張清忠、陳玉
華共同
債 務 人 陳元忠
劉筱娟
周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