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4582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AMADO EI VIN ABAINZA(艾而明)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經債
務人簽章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或申請書或協議書、分期付
款已付、未付款項明細表(載明:分期付款總金額、每期應
付金額、期數、已付期數及金額、未付期數及金額等)、催
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本件分期
付款因債務人未依約付款致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到期之證明文
件(如加速條款),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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