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495號
PCDV,94,除,1495,2005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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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豪達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1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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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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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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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源紙器業│台灣中小企│93年12月3日 │371,676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股份│ │ │ │ │
│ │司余裕慶 │有限公司雙│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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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達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