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馥禧 劉阿乾(遺產管理人吳秀菊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生塘 劉康富 劉康貴 劉康永 劉郁彥 劉葉梅英 劉欣玥 劉康瑋 劉武雄 張瑞盛 張鳳嬌 張美英 張春嬌 劉秀英 彭劉玉英 劉彥良 劉貞孝 劉美君 劉亭采 徐石雄 徐春香 徐春英 徐春櫻 徐春美 徐春華 徐桂珍 高國松 高國霖 高立芸 高五紅 許富傑 許惠淇 許凱淋 許明宗 陳加明 陳弘育 陳穎盈 許秀鈺 蕭蕴慈 蕭聖雯 蕭聖蘭 范徐銀珠 徐錦珠 林登輝 林金水 林幼妹 林怡秀 林阿嬌 徐林細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姜劉和妹 葉永立 (住所不明) 葉正益 葉淑玲 葉淑芬 葉正光 葉正治 葉正中 葉瀚詠 葉淑姬 葉永憲(已歿) 生前住所:新北市○○區○○里00鄰○○00○000號 葉桂挺 陳葉桂鴛 朱仕全 朱秉豪 朱瑞嬌 梁朱秀梅 朱秀春 劉美玉 劉美雲 劉美玲 劉俐蓁 劉沐桂 劉信義 劉信雄 劉振興 劉阿錦 賴金欉 賴永濬 賴縈湄 劉銀嬌 宋許郁芳 宋美香 宋一誠 宋德誠 宋湖仙 宋湖光 宋健誠 宋吉誠 徐清義 徐祥銨 徐瑞鴻 徐玉宴 徐巧芸 徐以芸 徐藝真 謝貴妹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羅袁菜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李光廣 李聖涵 李聖養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李豐美 李和美 李旭白 (住所不明) 黃謙婉 李光豪 李旭玉 李旭登 李旭南 李氏英妹 (住所不明) 曾李氏次娘(住所不明) 曾忠政 曾恕敏 ○○○○○○○○○○,住所不明) 曾意蕙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李蘭英 徐瑋辰 徐瑀筑 劉天財 許智凱 許智榮 許雪瑩 許智惠 徐桂花 許新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萬6,680元【計算式:7,900元/㎡×3,160.81㎡×(10/60+17/60)=1,123萬6,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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