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38號
TYDV,113,重訴,338,2025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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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馥禧
劉阿乾(遺產管理人吳秀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生塘
康富

劉康貴
劉康永
劉郁彥
劉葉梅英
劉欣玥
劉康瑋
劉武雄

張瑞盛
張鳳嬌
張美英
張春嬌

劉秀英
彭劉玉英
劉彥良
劉貞孝
劉美君
劉亭采
徐石雄

徐春香

徐春英
徐春櫻
徐春美

徐春華
徐桂珍
高國松
高國霖

高立芸
高五紅
許富傑
許惠淇
許凱淋
許明宗
陳加明

陳弘育
陳穎盈
許秀
蕭蕴慈

蕭聖

蕭聖

徐銀珠
徐錦珠
林登輝
林金水
林幼妹
林怡秀
林阿嬌

徐林細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姜劉和妹
葉永立 (住所不明)
葉正益
葉淑玲

葉淑芬
葉正光
葉正治

葉正中
葉瀚詠
葉淑姬

葉永憲(已歿)
生前住所:新北市○○區○○里00鄰○○00○000號
葉桂
葉桂

朱仕全
朱秉豪

朱瑞嬌
朱秀梅
朱秀春
劉美玉
劉美雲
劉美玲
劉俐蓁

劉沐桂
劉信
劉信

劉振興
劉阿錦
賴金
賴永濬
賴縈
劉銀嬌
許郁

宋美香

宋一誠
宋德誠
宋湖仙

宋湖光
宋健
宋吉誠

徐清義
徐祥
徐瑞鴻
徐玉宴
徐巧芸
徐以芸
徐藝真

謝貴妹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羅袁菜妹(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縣○○鄉○○村0鄰○○○00號
李光
李聖
李聖養 (遷出國外住所不明)
李豐美


李和美
李旭白 (住所不明)
黃謙
李光豪
李旭玉

李旭登

李旭

李氏英妹 (住所不明)
曾李氏次娘(住所不明)
曾忠政
曾恕敏 ○○○○○○○○○○,住所不明) 曾意
住○○市○○區○○○街000號0樓
李蘭英
徐瑋辰
徐瑀筑
劉天財

許智凱
許智榮
許雪瑩
許智惠
徐桂花
許新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
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
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
訴人即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萬6,680元【計算式:7,900元/㎡×3,16
0.81㎡×(10/60+17/60)=1,123萬6,6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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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