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59號
TYDV,113,重訴,259,202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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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壽山巖觀音寺間請求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3年度重訴
字第2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上
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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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