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趙菊英
高若蕎
高巧紜
高珮瑜
被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惟中律師
張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原告高國霖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
、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高國霖於民國113年1
2月14日死亡,由趙菊英、高若蕎、高巧紜、高珮瑜為其全
體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本件原告高國霖因委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揆諸上揭法條,爰由本院裁定命其等承受並續
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