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61號
TYDV,113,訴,461,2025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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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劉羽婕
被 上訴人 鄭莉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所為113年度訴字
第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114年5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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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