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47號
TYDV,113,訴,2947,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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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7號
原 告 林匯庭林偉倫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被 告 李怡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69
9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 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 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 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1179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113 年11月29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 ,其中序6所列被告應受分配金額應減為新臺幣(下同)793 ,342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 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而依系爭分配表所載 ,被告受分配金額為4,797,817元,則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 加之分配額為4,004,4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 04,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部分裁判費40,699 元,如逾期即駁回其 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及再開辯論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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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