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茂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胡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