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570號
TYDV,113,家親聲,570,2025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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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丙○○
乙○○
甲○○


相 對 人 丁○○


特別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乙○○、甲○○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丙○○、乙○○、甲○○(下合稱
聲請人)之父。於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己○○(原名庚○○)婚姻
期間,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有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只要心情不好,就會打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一個月
打超過四、五次,相對人更曾在大庭廣眾下要求聲請人下跪
向相對人說對不起。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7日將聲請人之
母己○○載至山上後,以鐵條毆打己○○,並揚言稱要將聲請人
之母己○○推下山,讓己○○死無人知等語,聲請人之母因而對
相對人聲請通常保護令獲准。又相對人在外到處欠債,在聲
請人未成年時期,聲請人均係由母親獨力扶養,相對人未對
聲請人盡扶養義務,因相對人有上開對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
的不法侵害行為及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之情事,情節重大
,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民法
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免除聲請人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 款
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
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
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
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
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
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第1 、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己○○於73年6月5
日結婚,婚姻期間育有聲請人三名子女,嗣其二人經本院判
決離婚等情,有兩造之戶籍謄本、98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
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對聲請人之母己○○及聲請人有家庭
暴力行為等情,經本院調閱98年度婚字第193號判決內容記
載:婚後數年相對人開始陸續對聲請人之母己○○有言語辱罵
及肢體上施暴之情形,於95年元旦晚間,相對人曾毆打及以
腳踢踹己○○臉部及身體成傷,另於97年12月7日,相對人開
車將己○○載至偏僻地點,以鐵條毆打己○○,致己○○身體多處
受傷,相對人還揚言要拿鐵條打死己○○後推下山等語;另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家護字第12號通常保護令,其內容
亦針對上開97年12月7日相對人對己○○之家庭暴力事實為相
同的記載,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對聲請人母親
經常有毆打虐待之不法侵害行為。又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
時期亦經常持隨手可得之物品丟聲請人或毆打聲請人,如聲
請人之母己○○勸阻,相對人仍會繼續毆打聲請人並連己○○一
起打,此情亦據上開本院98年度婚字第193號判決認定記載
明確,核與己○○出具之書狀內容相符,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
未成年時期,對於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經常有毆打虐待之不
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倘聲請人仍
應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
依民法第11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免除其三人對相對人之扶
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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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