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丙○○
甲○○
相 對 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乙○○(以下分稱姓名,合稱相
對人)為聲請人丙○○、甲○○(以下分稱姓名,合稱聲請人)
之父母,聲請人從小與外公即乙○○之父同住並由其照顧,期
間相對人雖偶同住,但少有撫育聲請人或提供扶養費,外公
過世後,聲請人若需繳費會跟相對人說,相對人會負責繳納
,聲請人就學期間不吃早餐,午餐有學校老師協助申請補助
,晚餐則看相對人有無帶食物返家,前開情形持續至丙○○、
甲○○分別就讀大學一年級、高中二年級後,聲請人開始打工
賺取生活費獨立生活。以往乙○○鮮有照顧聲請人,經常以賺
錢為由外出賭博,有時會有人晚上來家裡討債,使聲請人無
法好好睡覺,影響隔天就學,聲請人小時候很少養聲請人,
聲請人長大後又一直跟聲請人要錢。另丁○○少有扶養聲請人
,更自丙○○高中時、甲○○國中時便未再聯絡,現已遷出國外
。是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爰聲請免除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乙○○則以:丙○○幾個月大時,我就出去上班,將丙○○交給父
親照顧,偶爾才回家看小孩,賺的錢很少給父親,因為也沒
賺什麼錢,丁○○根本沒有扶養小孩,甲○○出生後也是我在照
顧,丁○○也沒負責,我出去工作還是會回來;現在生活所需
靠打工(為朋友推拿、採買及駕車等)所得,或跟聲請人要
生活費,有時住在上開友人住處,有時則住在其他友人住處
等語置辯。
三、丁○○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訊問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父母對於未成
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
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
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及第1117條定有明文。次按「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
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
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
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
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
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
㊀聲請意旨有關丁○○之部分:
聲請意旨所指事實,固據聲請人陳明在案,然聲請人自承不
知丁○○在何處,最後聯繫時間為丙○○高中時、甲○○國中時,
丁○○未曾向其等要扶養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是
丁○○現在是否不能維持生活,即有未明。參以丁○○於105年5
月出境後,未再入境,於105年5月出境前,亦有多次入出境
之紀錄,可知其生活重心應在國外,自不能以聲請人不知丁
○○去向,逕認丁○○現已不能維持生活。又非訟事件須有保護
利益,始有聲請之必要,此即程序法上之權利保護必要要件
,而所謂「權利保護必要」,乃指欲得勝訴裁判之當事人,
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有受裁判之利益而言,
如欠缺此要件,其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就此免除扶養
義務之前提要件(對於丁○○之扶養義務已發生),聲請人既
未能釋明,則聲請人預先請求免除對於丁○○之扶養義務,即
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㊁聲請意旨有關乙○○之部分:
聲請意旨所指事實,固據聲請人陳明在案,並有卷附稅務資
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乙○○之財產所得可憑,固可認聲請
人已釋明乙○○現已不能維持生活乙情。然就聲請意旨所指乙
○○未盡扶養義務乙節,業經乙○○置辯如前,且依聲請人之所
述,乙○○於聲請人未成年時,並非全然未盡扶養義務,尚有
安排聲請人與乙○○之父同住並由乙○○之父照顧,及為聲請人
繳納費用等作為,則本件是否可認乙○○對於聲請人無正當理
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尚屬有疑。就此免除扶養義務
之要件,聲請人於聲請時已未釋明,復經本院詢問後,亦不
同意聲請傳喚證人並墊付證人旅費(見本院卷,第119、127
頁),又未提出其他相關資料以佐其等之主張。是本件尚難
因聲請意旨所指,逕認乙○○對於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義務且情節重大,自無以據此免除聲請人對於乙○○之扶養義
務。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兩造其餘
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定之
結果,爰不逐一論列,末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