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22號
TYDV,113,家繼訴,22,202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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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游秀婷
游秀芝
游聖士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方志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趙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
18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本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並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者,依上訴人本件上訴意旨,係對於民國114年6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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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