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債 務 人 王禾裕即王智一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同上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代 理 人 翁千雅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藝玲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吳琬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憲隆、歐陽蓉 住○○市○○區○○路0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代 理 人 王暉利、謝文祥 住○○市○○區○○路00號 債 權 人 宋俊宏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五段107巷42弄2 7號 居彰化市○○○路00號11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梁鐵軍 住同上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中壢稽徵所計竹宇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得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114 年6月1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決定處分方式, 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已依 前開裁定之內容變價完畢,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 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5萬7,431元全數解繳到 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為避免債務人無謂之程序費 用支出,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配 逕由本院為之。三、綜前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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