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57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57,2025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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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債 務 人 王禾裕即王智一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同上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翁千雅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藝玲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吳琬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憲隆、歐陽蓉
           住○○市○○區○○路0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暉利、謝文祥
   住○○市○○區○○路00號     
債 權 人 宋俊宏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五段107巷42弄2
            7號              
           居彰化市○○○路00號11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梁鐵軍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中壢稽徵所計竹宇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得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114
年6月1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決定處分方式,
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已依
前開裁定之內容變價完畢,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5萬7,431元全數解繳到
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為避免債務人無謂之程序費
用支出,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配
逕由本院為之。
三、綜前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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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