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51號
TYDV,113,司執消債清,151,202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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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吳美月  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巧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清雅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暄信、邱玉蘭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絮如  住○○市○○區○○○路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
債清字第12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於民國114年5
月29日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
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
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33萬7,523元,已由債務
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
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為避免債務人無謂之程序
費用支出,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
配逕由本院為之。
四、綜前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51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已解繳等值現金(新臺幣33萬7,523元)到院,於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應返還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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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