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99號
TYDV,112,訴,1599,2025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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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周瑋峻


被 上訴人 范姜妡聿

許文河

蔡豐益
謝騰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志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鄭碩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葉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
月3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5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萬6,1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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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