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90號
TYDV,112,家繼訴,90,2025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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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
原 告 黃芳裕

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
被 告 黃俊展


黃俊銘
黃鈺喬
上 列 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被 告 黃孟雲


黃美鈴
上 列 2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凱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於言詞辯論終結
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始函覆關於原告投保之保險
契約狀況,故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
,兩造應自行到庭,且應於開庭前先預約閱卷並為必要攻防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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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