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2年度,26號
TYDV,112,原訴,2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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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
原 告 楊寶玲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追加原告 楊寶珍
楊寶琪
楊偉進
楊偉傑
被 告 丁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
被 告 游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聲請追加原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
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
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
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
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
二、本件原告係依繼承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游榮進
楊金柱之全體繼承人給付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
買賣價金,自係行使公同共有債權,依上說明,應由公同共
有人全體或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當事人始為
適格。又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與原告為楊金柱
之全體繼承人,原告聲請追加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
偉傑為原告,經本院通知楊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
表示意見,其等迄未同意,依上說明,原告聲請裁定追加楊
寶珍、楊寶琪楊偉進楊偉傑為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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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