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差額地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2號
TYDV,111,訴,762,20250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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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訴訟代理人 陳青潭
被 告 黃明三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ㄧ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年度上字第502號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
大會決議無效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該事件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
經消滅,爰依職權予以撤銷停止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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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